第一、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自由转让出资,或者依照强制程序转让出资后,如果转让的出资为其部分出资,则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发生变化,必须予以变更,在此情形下,应注销原来的出资证明书,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如果转让的出资为股东的全部出资,则原股东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必须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受让出资的为其他股东,在其他股东的出资发生变化,应变更其出资证明书,即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如果受让出资的为股东以外的人,则应对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以明确其股东资格。
第二、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额等会发生变化,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将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
股东转让出资后,需要在股东名册中作出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新股东也就是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股东,则只就受让人的出资进行调整就可以了。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如果是转让全部出资,则将其在股东名册除名;如果是转让部分出资,只调整其出资额就可以了。
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一)股东之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股东之间直接转让股权;第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哪种情形章程,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法对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进行决议不是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而是股东本身依法享有的权利章程,自然不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一旦发生,必然已经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此情形下,自然不必再章程进行决议,因为股东一旦同意了转让出资,就自然同意了章程。
(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出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的股东会不得对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表示异议。因此章程,也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
第四、
通过投资或者受让股的股东,其名称或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
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但是,股权转让双方不能依据转让合同或者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及时履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向合同相对人或者转让人主张欺诈责任。股权的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主张撤销其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负有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的义提出办理相关负有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法》第74 进行股东名册变更。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拒绝或者怠于办理,股权转让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转让人不予协助的,受让作为共同被告。